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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导航五湖四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6-26  浏览次数:5126

  

   根据《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院医字�941号)、《关于调整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政策的通知》(校办字�9624号)及《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哈政办综�20123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享受范围和证件管理

国家统招计划内本科生、研究生(档案关系在学校者)入学后经校医院体检合格,并经过3个月观察后身体健康者,发给《公费医疗手册》,此手册只限本人在校医院就医时使用,就诊必带,否则需额外购买普通门诊就医手册。医疗手册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发现转借、冒用者取消本人享受公费医疗资格。医疗手册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使用完毕,可持学生卡到校医院补办。新生入学时,集体参加在校期间意外伤害及疾病保险,进行一次性缴费。

 二、医疗费管理

 学生患病需先到校医院诊治,由校医院视情况处理。学生持本人学生卡到校医院挂号就诊,门诊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部分由公费医疗承担,超标准范围部分自理。

(一)未参保同学相关规定

 1.学生入学时未办理医疗保险,且入学前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肾炎、肝炎、眼病等各类慢性病,又不足退学条件者,可办理协议入学,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治疗本病医疗费自理。如果在校期间病情加重影响学习者,据情况按休学或退学处理。

 2.在校医院门诊治疗,公费药品免费,检查费用自行负担50%—60%,其余自费。

 3.经校医院同意门诊外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材料费及一次性费用后,1000元以下的报销30%1000元—5000元的报销20%,门诊50006000元的报销10%,最高报销额度1200元。住院5000元—10000元的报销10%,最高报销额度1600元。报销计算方法实行按比例分段报销。

 4.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学生因病需休学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5.以上均不含意外伤害。

(二)参保同学相关规定

 学生目前的参保项目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单位分别为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总体要求,保费50/人·年,重点保障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补充医疗保险100/人·年,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主要针对意外伤害及部分住院费用的报销。保险待遇具体事宜详见《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手册》。

 1.在校医院门诊治疗,公费药品免费,医保目录内自费药品费用自行负担30%,检查费用自负30%—60%。

 2.经校医院同意本地门诊外诊(不含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去一次性用品及材料费由校医院按80%报销,核磁检查费及碎石治疗费按70%报销,最高报销额度1600。未经校医院同意者不予报销。

 3.经校医院同意在假期及实习期因急诊在异地门诊治疗的同学,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去一次性用品及材料费后,1000元以下的报销50%1000元—2800元的报销60%,按比例分段报销,最高报销额度1600。未经校医院同意者不予报销。

 4.发生意外伤害的同学,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5.在校医院或经校医院同意在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同学(包括在假期及实习期因急诊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由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医保局按照医保规定联合报销。假期及实习期因急诊就医,住院前需在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6.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学生因病需休学者,休学期间的门诊医疗费自理,经医保局同意并备案的住院医疗费由哈尔学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保险公司按照医保规定联合报销。

 7.医保内药品现执行黑龙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制的《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应用操作手册》中所列药品及市医保规定药品,医疗器材材料费(不包括一次性材料费)按国产标准报销。由于医保报销目录不断更新,故具体事宜由相关人员掌握。

(三)学生因病在校医院需住院治疗,无钱交纳押金时,可由院、系辅导员或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担保,校医院医务科批准,先住院治疗。入院后再由签字人负责督促、补齐欠款。如有拖欠医疗费的同学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校医院可不为其办理手续。

(四)学生患病应先到校医院就诊,如需外诊经治主治医生同意并开具外诊单后,方可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保留好外诊单及就诊医院的病历、门诊手册、诊断书、医疗费收据、用药明细等,以备报销时使用。

(五)下列情况校医院不予报销:

 1.自行到民营医院就诊所产生的费用;

 2.由于斗殴、酗酒、自残等造成伤病所发生的费用;

 3.整容、矫形、口腔科镶复等美容范畴内发生的费用;

 4.120”救护车费、担架费等;

 5.非中国大陆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学生在外院自带药物回校医院静点,校医院不予接纳。

(七)因急诊患病不能到校医院就诊的同学,应由辅导员或同学及时拨打电话告知医院以备案。电话:045182519666(夜) 045182519920(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现行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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