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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导航五湖四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9-28  浏览次数:1327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职工医疗待遇水平,解决教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困难,参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5123导航五湖四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金来源

  学校每年在预算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医疗补助基金。

  第二条 医疗补助基金补助对象

  本基金补助对象为学校在编且在岗的参保教职工及退休人员。

  第三条 医疗补助基金使用办法

  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下列医疗费用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比例进行报销。包括在校医院或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含检查、治疗、用药)中的药费,以及住院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含个人账户支付)。

  校医院同意门诊转诊的医院必须为公立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

  (一)在职人员

  对在编且在岗的参保教职工,累计金额在0.5~1万元(含1万元)之间部分,补助45%;1~5万元(含5万元)之间部分,补助55%;5~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部分,补助65%;10~15万元(含15万元)之间部分,补助75%;15万元以上部分,补助85%。

  (二)退休人员

  对退休人员,累计金额在0.5~1万元(含1万元)之间部分,补助50%;1~5万元(含5万元)之间部分,补助60%;5~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部分,补助70%;10~15万元(含15万元)之间部分,补助80%;15万元以上部分,补助90%。

  (三)医疗照顾人员

  医疗照顾人员包括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处级和专业技术职称为正高级职务人员,其补助比例比照同类人员同比提高5%。

  (四)申请门诊特殊治疗的患者

  个人支付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所产生的费用计入累计金额。

  (五)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患者

  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个人支付部分计入累计金额。

  (六)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

  在校医院或经校医院同意转诊的其他医院,实施上环、取环、人工流产、引产等节育措施(不包括药流、宫外孕、正常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经审核后由职工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

  (七)封顶补助标准

  一个年度内普通人员补助限额累计15万元,医疗照顾人员补助限额累计20万元。超过补助限额的,需上报校医保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八)不予报销情况

  1. 营养、保健用药、保健品、疫苗注射等医疗费、人血白蛋白;

  2. 门诊未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或缺少病历记载、与本人所患疾病不符、超量购药的医疗费;

  3. 未经省直医疗保险局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

  4. 疾病恢复期的康复、疗养、保健、按摩等治疗费用;

  5. 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因素所致伤病或者伤残治疗等省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

  6. 校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不予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管理组织

  学校设立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分管医疗服务校领导

  成员:工会常务副主席、离退休处处长、人力资源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校医院院长

  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处,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医保副处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医疗补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请补助程序及有关事项

  (一)学校每年5月、11月受理补助申请;

  (二)申请医疗补助的参保教职工,须按要求填写《5123导航五湖四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申请表》;

  (三)校医院门诊及经校医院同意转诊进行报销,需经校医院审核病历、处方及票据,确定个人支付医疗费总金额;

  (四)申请医疗补助的参保教职工,携带相关材料提交医疗保险办公室,经核实后按规定报销;

  (五)申请时携带以下材料:

  1. 患者本人医疗保险卡复印件、个人申请表;

  2.门诊病历、处方与票据,如经校医院同意转诊的需出具证明;

  3.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表。

  第六条 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应有病历记载,要求处方与票据内容、时间、金额一致。

  第七条 对采取虚报冒领医疗补助等手段侵占学校利益的人员,一经查出,将取消其当年医疗补助,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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